刘贵文与李成祥浦津洁刘冬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6 17:41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昌民一初字第2033号

原告:刘贵文。

被告:李成祥。

被告:浦津洁。

被告:刘冬茂。

原告刘贵文与被告李成祥、浦津洁、刘冬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贵文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95元、公告费120元,共计1015元,由原告刘贵文负担。

审 判 长  田艳华

人民陪审员  孟庆淼

人民陪审员  孙春珍

二○一六年九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陈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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