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1559号
原告:李吉江,住吉林市。
法定代理人:李洪明,住吉林市。
被告:刘会荣,住吉林市。
被告:曲霞,住吉林市。
被告:曹继成,住吉林市。
原告李吉江与被告刘会荣、曲霞、曹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吉江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吉江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吉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已交纳)由原告李吉江负担。
审 判 长 吴 艳
审 判 员 赵雅平
代理审判员 邱连彭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