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1082号
原告:敦化市环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希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伟,吉林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振东,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环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振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环宇农业经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环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环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任俊杰
代理审判员 杨思佳
人民陪审员 张 利
二○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存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