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新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桂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6 17:41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5民初字269号

原告:延边新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龙井市安民街。

法定代表人:卜玉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红光,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桂香,住龙井市。

原告延边新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桂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延边新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新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新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边新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香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英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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