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1538号
原告:麻占光,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沙云峰,住吉林市。
被告:吉林市瀚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柴永生,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志刚,住吉林市。
被告:吉林市朝阳区房屋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宋江辉,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伟,吉林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麻占光与被告吉林市瀚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朝阳区房屋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麻占光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麻占光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麻占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已交纳)由原告麻占光负担。
审 判 长 赵雅平
人民陪审员 桂玉华
人民陪审员 李 晶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