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初字第677号
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东岭南街怡通家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迟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玉艳,公司职员。
被告张恒奇,男,1944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址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恒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郭景怡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