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特字第32号
申请人李高夫,住长春市南关区。
申请人吉林省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南岭大街10号办公楼201-204室。
法定代表人齐若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玉,经理。
申请人李高夫与申请人吉林省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李高夫与申请人吉林省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李光大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盛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