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长立诉张远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53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2401民初5200号

原告:王长立,男,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

被告:张远方,男,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

原告王长立与被告张远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长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王长立负担。

审判员  全军

二○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卞艳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