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2401民初5200号
原告:王长立,男,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
被告:张远方,男,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
原告王长立与被告张远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长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王长立负担。
审判员 全军
二○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卞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