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53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1792号

原告王某某,住敦化市。

被告徐某某,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晶

二○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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