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1298号
原告刘云福,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隋跃华,吉林隋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于庆福,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高华,敦化市司法局红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井惠,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庄惠泽,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福诉被告于庆福、孙井惠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云福于2016年8月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庆福、孙井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云福撤回对被告于庆福、孙井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云福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蔺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