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03民初528号
原告:荆莉荔,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康乐,长春市宽城区新月路新月山庄小区6栋二单元3楼302室。
本院在受理原告荆莉荔诉被告康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荆莉荔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莉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荆莉荔负担。
审判员 王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解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