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3643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
住址:德惠市昌盛街5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友,行长。
委托代理人高伟铭,该行职员。
被告刘彬,男,1970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菜园子镇大泡秀韩家屯2组。。
被告梅赵秀,女,1970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菜园子镇大泡秀韩家屯2组。
被告刘井坤,男,1962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菜园子镇大泡秀韩家屯2组。
被告刘桂芬,女,1971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菜园子镇大泡秀韩家屯2组。
被告赵贵本,男,1956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菜园子镇大泡秀韩家屯2组。
被告赵桂芹,女。1955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建设街红旗委6组。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与被告刘彬、梅赵秀、刘井坤、刘桂芬、赵贵本、赵桂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告刘彬、梅赵秀、刘井坤、刘桂芬、赵贵本、赵桂芹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原告又不能提供其准确地址,无法查找。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在提起民事诉讼期间,被告刘彬、梅赵秀、刘井坤、刘桂芬、赵贵本、赵桂芹没有确定的地址,无法查找,原告应查明诸被告准确地址后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57元,返还原告57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祝 飞
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
代理审判员 孙永德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薛晓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