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13民初493号
原告孙红香,女,1992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九台区龙嘉堡镇挖铜沟村3社。
被告王洪龙,男,1989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九台区龙嘉堡镇挖铜沟村3社。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红香诉被告王洪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沈振宇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