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付晗进,男,生于1970年4月1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第三人赵益兵,男,生于1964年8月11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怀东诉被告付晗进、赵益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怀东于 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经审查,原告丁怀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怀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丁怀东承担。
审判员 吴承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骆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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