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辉、杨萍、钟素碧与周代容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28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辉。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杨萍。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钟素碧。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代容。

委托代理人:李光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刘辉、杨萍、钟素碧因与被申请人周代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遵市法民一终字第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辉、杨萍、钟素碧申请再审称:其在二审中提交了一份遗嘱作为新证据,但二审判决对此未予提起,现以此遗嘱作为申请再审过程中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的证据。刘辉、杨萍、钟素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刘辉、杨萍、钟素碧提交的遗嘱为代书遗嘱,且代书遗嘱上无代书人签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代书遗嘱缺乏代书人签名的实质要件,不足以推翻原判决,对此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刘辉、杨萍、钟素碧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辉、杨萍、钟素碧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

二○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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