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胡立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燚昌,贵州纵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贵阳盛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山林路31号。
法定代表人:韩贵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治刚,该公司法律顾问。
再审申请人贵州建新安矿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阳盛青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筑民二(商)终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贵州建新安矿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黄雪莲
代理审判员 张 宇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亚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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