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启俊,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世国,男。
委托代理人:杨光贵,贵州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民儒、黄启俊因与被申请人陈世国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4)黔南民商终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民儒、黄启俊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黄雪莲
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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