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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二建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美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22
贵阳二建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美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4月4日作出的(2014)筑民再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复查认为,贵阳二建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使用房屋具有合同依据,原判判决返还房屋并赔偿损失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孙潮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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