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孙友飞,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和龙,男。
委托代理人:袁光福,贵州尚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江,男。
委托代理人:袁光福,贵州尚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毕节市博通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和龙、杨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毕中民终字第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毕节市博通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黄雪莲
代理审判员 张 玮
二○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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