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刚与六盘水华星农林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22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刚,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六盘水华星农林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公园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马忠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马刚因与被申请人六盘水华星农林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六中民终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刚申请再审称:(一)马刚与华星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从2007年底开始接受华星公司的委托或者以华星公司的名义从事劳动,直至2012年12月26日止被华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10年12月20日和2011年7月6日的委托书,其落款均为华星公司且加盖该公司印章,均载明“我单位马刚”字样。2008年6月2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建设项目规划定点申报表》上申报单位联系人是马刚、工作单位为华星公司,2011年8月4日《规划技术审查意见书》上业主单位签字为马刚。另华星公司于2012年12月26日向马刚发出《通知》,其内容为要求马刚七日内到办公室把公司遗留问题处理清楚,办理完交接手续。这些证据均皆直接体现马刚以华星公司的名义从事其安排的劳动,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一审法院对定案依据的认定不当。1、马刚提供的证据有华星公司的盖章,所表现出的内容直接指明马刚所干的工作均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而一审法院却认为以上证据只能说明华星公司有将“明湖映月”项目的业务委托马刚办理的意思,业务单一,没有建立劳动权利义务的意思,这显然是主观臆断的结论。2、一审法院认为马刚未按华星公司发出的《通知》要求回办公室进行交接,从而得出申请人没有接受华星公司的管理及约束的结论,也是主观臆断。3、华星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不为劳动者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的违法行为,居然成为一审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难以让人服气。(三)华星公司应支付马刚双倍工资、支付拖欠的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马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一)关于马刚与华星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一审庭审中马刚陈述“自2007年开始至2012年12月26日期间在六盘水华星公司工作,负责明湖映月项目的相关手续,工作期间没有领取过工资,只是口头承诺给我股份”,马刚的委托代理人陈述“马刚在该单位工作马忠义曾口头承诺给予其股份,马刚当然愿意坚持52个月留在公司工作”来看,马刚自认从2007年至2012年12月26日期间其从未领取过工资,而马刚在此期间也未对此提出异议或者向华星公司主张权利,这不符合常理,且从马刚的以上陈述也可以看出,马刚与华星公司并未就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进行过任何口头或者书面约定。另外结合马刚在二审上诉状中的陈述“结合本案,上诉人从2007年底开始接受被上诉人的委托或以被上诉人的名义从事劳动……”,由此可见,上诉人并未否认其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委托关系。结合之前法院审理的马刚与马忠义、华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一、二审法院认为马刚与华星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二)关于一审法院对定案依据认定不当的问题。一审法院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综合全案证据认为马刚与华星公司之间没有同时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三种情形,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妥。故对此项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华星公司是否应当向马刚支付双倍工资、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一、二审认定马刚与华星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从而不予支持马刚关于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并无不当。故对此项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马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刚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王 炎

代理审判员  谭慧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翟长勇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