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宏大煤业有限公司与邱宗福劳动争议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21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桐梓县宏大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木瓜镇木瓜村。

法定代表人:文德全,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邱宗福,男。

再审申请人桐梓县宏大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邱宗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遵市法民一终字第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宏大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宏大公司根据《劳动部发(1999)8号文》、《劳动函(2001)125号文》、《劳动部发(2005)12号文》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认为邱宗福的主体资格不适格,宏大公司与邱宗福之间,从参加工作后五个月起,双方建立的只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2、宏大公司与邱宗福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存在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宏大公司无须向邱宗福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邱宗福每月领取了55元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证明了宏大公司与邱宗福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宏大公司与邱宗福之间只是劳务关系,适用的法律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只能按合同约定处理,宏大公司在2013年前已按约定向邱宗福支付了劳务费,根本不应该支付2013年前的劳务报酬差额。宏大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一)关于宏大公司与邱宗福之间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本案中邱宗福年满60周岁后,只领取了每月55元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不符合本条规定适用的情形。结合宏大公司认可邱宗福从2006年1月起在宏大公司处工作的事实,认定邱宗福与宏大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成立,并无不当。故对宏大公司该项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一、二审判决认定邱宗福与宏大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成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判决,并无不当。故对宏大公司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宏大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桐梓县宏大煤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曲洪岩

代理审判员  王 炎

代理审判员  谭慧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翟长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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