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碧仙与贵州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21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任碧仙,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锦江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三春,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任碧仙因与被申请人贵州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泰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铜中民二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任碧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张信梁

代理审判员  黄千柏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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