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锦江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三春,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任碧仙因与被申请人贵州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泰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铜中民二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任碧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张信梁
代理审判员 黄千柏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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