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遵义华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湄潭县黄家坝镇。
法定代表人唐弟康,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宋学贵因与被申请人遵义华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贵州省遵
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遵市法民一终字第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宋学贵的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曹景海
代理审判员 张 宇
二0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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