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杨格,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林,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尹二敏,男,汉族。
再审申请人六盘水市新诺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诺服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尹二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六中民终字第00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二审中,尹二敏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新诺服务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审需进一步对此进行查明。
综上,新诺服务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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