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铜仁市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东太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化水,重庆青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黄万九因与被申请人铜仁市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铜中民二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二审法院判决“确认黄万九享有宗地编号为GP—3—15—1面积3.33亩土地的开发利润”已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黄万九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施正高
代理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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