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富巨炉具有限责任公司与罗素芬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21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富巨炉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小河)西南环路西段699号。

法定代表人:付丹,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素芬,女。

再审申请人贵州富巨炉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富巨炉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罗素芬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一终字第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贵州富巨炉具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没有任何证据确定火灾系电暖炉产生问题所引起,且在未排除罗素芬违规使用电暖炉导致火灾的情况下,要求富巨公司对罗素芬是否正当使用电暖炉承担举证责任,明显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条适用法律,以产品责任纠纷的裁判归责处理。贵州富巨公司已向法院提交的涉案产品国家强制认证证书、产品检验报告、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等证据已能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罗素芬从未就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进行举证。贵州富巨炉具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贵阳市南明区玉厂路245号3楼18号王勇家发生火灾后,贵阳市公安消防大队南明支队工作人员对火灾进行了第一次勘验后,《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认为,根据起火时目击者的描述的现场勘验情况可以确定起火部位位于客厅进门左部的取暖炉部位。对火灾现场进行第二次勘验后,《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认为,取暖炉的电源线是插在插线板上,插线板的插头是插在墙上的插座上,插线板的电源线是穿过沙发底部,沙发为布艺沙发。勘验人员在起火部位客厅进门左部的取暖炉部位提取了取暖炉的电源线及插线板电源线委托贵州省理化测试司法鉴定中心实验室鉴定是否存在一次熔痕。贵州省理化测试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结论为在检材中未发现一次短路熔痕。《火灾事故认定书》认为,灾害成因为:排除放火引起火灾可能,排除吸烟引起火灾可能,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引起火灾可能,排除玩火引起火灾可能,排除雷击引起火灾可能,排除自燃引起火灾可能,不排除电气引起火灾可能。原审法院根据上述现场勘验笔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火灾事故认定书等证据,综合认定罗素芬家所受火灾是取暖炉发生故障所引发的事实清楚。原审法院认为该取暖炉是贵州富巨炉具公司伸生产的产品,且由该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过维修,事隔两个月后因使用该取暖炉导致火灾发生,使罗素芬家遭受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并判决由贵州富巨炉具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贵州富巨炉具公司称不排除罗素芬违规使用电暖炉引发火灾,但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贵州富巨公司称其向法院提交的涉案产品国家强制认证证书、产品检验报告、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等证据能够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但贵州富巨公司并不能充分举证证明涉案电暖炉没有缺陷及质量问题,也不能举证证明其存在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贵州富巨公司所提前述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贵州富炬炉具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 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州富炬炉具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张信梁

代理审判员  黄千柏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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