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建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兴杰,男。
再审申请人贵州侨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建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四终字第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贵州侨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张信梁
代理审判员 黄千柏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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