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付勇及原审第三人蔡清、徐寿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2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大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延安中路2号虹祥大夏7楼B座。

法定代表人:麻开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付勇,男。

原审第三人:蔡清,男,汉族。

原审第三人徐寿玺,男,汉族。

再审申请人贵州大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付勇及原审第三人蔡清、徐寿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毕中民终字第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贵州大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张信梁

代理审判员  黄千柏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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