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黔西南州天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柯沙路54号。
法定代表人:黄甫,系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姚雨因与被申请人黔西南州天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兴民终字第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姚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提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曹景海
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吕 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