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铜梓县永顺煤矿。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茅石镇高丰村。
法定代表人:李大木,该矿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犹明俊因与被申请人铜梓县永顺煤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遵市法民二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犹明俊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
二○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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