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忠玉与天纬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2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严忠玉,男。

委托代理人:王宗跃,贵州氧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天纬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41号天华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朱吉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穆昌亮,贵州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严忠玉因与被申请人贵州天纬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纬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一终字第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严忠玉申请再审称:(一)天纬公司故意隐瞒楼层布局的真相,以欺诈的手段与其签订安置协议,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于法有据。(二)原判对“成套住宅”的理解不符合合同订立的目的,有悖常理。(三)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天纬公司返还争议房屋的市场价格并赔偿其损失。严忠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关于严忠玉是否享有依法解除《村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问题。严忠玉与天纬公司于2010年9月30日签订《村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天纬公司办理规划许可证并报请有关部门审批规划图纸,房屋完工后再报请有关部门编列楼层序号。严忠玉申请再审称天纬公司明知楼层布局,以欺诈的手段与其签订安置协议,与本案客观事实不符。故严忠玉关于其享有依法解除安置协议权利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判对“成套住宅”的理解是否符合常理的问题。天纬公司修建的枫丹白露明彩居A栋主要用于安置拆迁户,本案争议的房屋属于该栋。枫丹白露明彩居A栋正负零零楼层起算线以上的1、2层为裙楼,3层以上完全为成套住宅。天纬公司与各拆迁户所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位于1至25层的安置房,实际回迁安置的房屋均位于3至27层,与明彩居A栋规划许可证上记载的正负零零线以上1、2层裙楼为商业用途,3层以上为住宅,最高层为27层的情况完全一致。故严忠玉关于原判对“成套住宅”的理解不符合合同订立的目的,有悖常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是否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问题。本案中,严忠玉与天纬公司于2010年9月30日签订的《村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天纬公司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履行了义务,不存在将争议房屋抵押或者出卖给第三人的情形。故严忠玉该项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严忠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严忠玉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曲洪岩

代理审判员  韩显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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