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学梅,女,汉族,1972年9月10日出生,无业,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场镇原可龙村小学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贵阳市乌当区新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场镇。
法定代表人:幺俊,该镇镇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贵阳市乌当区新场镇可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场镇可龙村。
法定代表人:班永才,该村主任。
一审、二审第三人:贵阳市乌当区教育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行政综合大楼20楼。
法定代表人:帅颂,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孙雪梅、禹小东因与被申请人贵阳市乌当区新场镇人民政府、贵阳市乌当区新场镇可龙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一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二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禹小东、孙雪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曹景海
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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