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陆毅,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贞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贞丰县珉谷镇金丰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坤敏,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宇,该公司风险总监。
再审申请人王祥、陆毅因与被申请人贞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4)兴民终字第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
二○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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