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谭绍忠,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熊国森,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宴宇,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兴仁县供电局,住所地:兴仁县城关镇环城北路98号。
法定代表人:郑金科,局长。
再审申请人令狐昌庆因与被申请人谭绍忠、熊田森、刘宴宇、兴仁县供电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兴民终字第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令狐昌庆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黄千柏
代理审判员 王 斌
二O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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