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与彭代兴承揽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19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红。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彭代兴,。

再审申请人王红因与被申请人彭代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毕中民终字第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红申请再审称:在原审中,王红申请调取变更通知的邮件,法院未准许,导致无法证明缑文平是否发送过邮件。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发过邮件,导致“变更通知”从天而降,使得变更通知单缺乏“三性”的要求。变更通知是伪造的,彭代兴与缑文平存在串通损害王红的利益,恶意制作伪证的行为。王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一)王红主张彭代兴与缑文平存在串通行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该主张不予采信。(二)《变更通知》的复印件上有校队人田仁强、专业负责人王强和王红委托的设计师缑文平的签字,原审法院对缑文凭的调查笔录和何延彬的证词也可以与《变更通知》相互印证,故原审依据上述证据认可《变更通知》的真实性并无不当。由于依据上述证据已足以认定《变更通知》的真实性,王红申请调取的邮件发送记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故原审未予以调取并无不当。

综上,王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红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曹景海

代理审判员  韩 雯

代理审判员  刘 莲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吕 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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