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安正权,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夏成勇,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建华,男。
一审被告:杨成刚,男。
一审被告:代长发,男。
再审申请人罗建军因与被申请人夏成勇、高建华以及一审被告杨成刚、代长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二(商)终字第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罗建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谭慧敏
代理审判员 曲洪岩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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