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贵阳通业商贸有限公司。
一审第三人:贵州欧亚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刘远恒因与被申请人贵阳通业商贸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贵州欧亚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一终字第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刘远恒于2015年9月11日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刘远恒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远恒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施正高
代理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