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陈雪锋,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田少英,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田少霞,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田绍先,女。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田治林,男。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张福先(又名张付先),女。
一审第三人:田学军,男。
一审第三人:田学敏,女。
法定代理人:田少强,男。
一审第三人:田学梅,女。
法定代理人:田少强,男。
再审申请人田少强因与被申请人田少英、田少霞、田绍先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田治林、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张福先、一审第三人田学军、田学敏、田学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遵市法民一终字第13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田少强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田少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田少强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张信梁
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
二○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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