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水全与平安保险贵州公司、建工集团四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民事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19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水全,男。

委托代理人:谭代江,贵阳市南明区市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7号鑫都财富大厦5楼。

负责人:石合群,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望城路4号。

法定代表人:何永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志勇,贵州维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士敏,女,汉族,1969年5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织金县少普乡中山村河尾巴组。

再审申请人青水全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士敏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一终字第1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青水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张信梁

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

二○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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