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光国。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兰芬。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国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国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国琴。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国香。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国英。
再审申请人李贵钧因与被申请人何光国、王兰芬、何刚、何国强、何国强、何国琴、何国香、何国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一终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贵钧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曹景海
代理审判员 张信梁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吕 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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