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清高与郑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19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清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金。

再审申请人李清高因与被申请人郑金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兴民终字第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清高申请再审称:联盟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与客观事实不符,吴兴春、赵春亮等的证实是虚假的;在二审期间提交的《大田片区八九年辅导员分管面积报表》、《大田片区八九年度茶园垦植面积统计表》、《普安县茶场大田片区九一年辅导员分管茶园面积产量落实情况表》、(1994)普江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表明县茶场曾将茶园承包给李清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关于证据问题。李清高认为联盟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与客观事实不符,吴兴春、赵春亮等的证实是虚假的,但并未提供证据推翻这些证明或证实。在二审期间李清高提交的材料也不能有效的证明李清高对案涉128.69亩茶园、80余亩杉树占地范围内的土地具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李清高的申请再审事由中还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但在具体事由陈述中并没有该项内容,故对该项申请再审事由,本院依法不予审查。

综上,李清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清高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曲洪岩

代理审判员  韩显丽

二O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晟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