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鹏公司与钛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19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运村街。

法定代表人:徐全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钢,江苏竹辉(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遵义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舟水桥。

法定代表人:郭晓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淑梅,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遵义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遵市法民二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海鹏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曲洪岩

代理审判员  韩显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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