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毕跃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森林,贵州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希望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阳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洋,黑龙江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贵州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二(商)终字第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的恒阳公司向食品公司提供的货物是否符合《合作协议》约定的国家储备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食品公司已付货款的具体金额等基本事实,证据不充分。食品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曲洪岩
代理审判员 谭 翠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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