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19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338号。

法定代表人:毕跃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森林,贵州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希望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阳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洋,黑龙江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贵州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二(商)终字第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的恒阳公司向食品公司提供的货物是否符合《合作协议》约定的国家储备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食品公司已付货款的具体金额等基本事实,证据不充分。食品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曲洪岩

代理审判员  谭 翠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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