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艳婷,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海宇,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中区白马镇司法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真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曾德军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以下简称电建三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遵市法民三终字第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曾德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黄雪莲
代理审判员 张 宇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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