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德军与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19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曾德军,男。

委托代理人:李艳婷,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海宇,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中区白马镇司法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真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曾德军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以下简称电建三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遵市法民三终字第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曾德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黄雪莲

代理审判员  张 宇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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