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林泉,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阳市白云区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镇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永光路28号附3号。
负责人:王文顺,该公司经理。
上列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小勇,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蔡吉新,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瑞琪,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向阳,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自力,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更生,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望梅,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永红,男。
上列六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可,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贵阳市白云区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贵阳市白云区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镇分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清镇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瑞琪、赵向阳、赵自力、赵更生、赵望梅、赵永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筑民一终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宏泰公司、宏泰公司清镇分公司申请再审过程中提交的六张照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故宏泰公司、宏泰公司清镇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
二○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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