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付一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蔚璞,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小毛。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正群。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至宇。
法定代理人:蔡永春,系张至宇之母。
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7号鑫都财富大厦5楼。
负责人:石合群,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贵州一均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均电器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小毛、杨正群、张至宇以及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一终字第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一均电器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曲洪岩
代理审判员 韩显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