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268号。
法定代表人:靳宏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芮晓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晋,该公司员工。
一审第三人:贵州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省府大院7号楼。
法定代表人:韩先平,该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李阿何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贵州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四终字第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阿何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
二○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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