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习水县富星煤矿。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马临工业经济区临丰村。
法定代表人:胡晓钟,该煤矿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彭赛丽,该煤矿员工。
再审申请人陈永文因与被申请人习水县富星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遵市法民一终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陈永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黄千柏
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
二○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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