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车润泉,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波,男。
一审被告:周江,男。
再审申请人樊龙群因与被申请人王波及一审被告周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毕中民终字第1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樊龙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黄千柏
代理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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