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 、二审被上诉人):顾怀福,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 、二审被上诉人):杨飞,女。
再审申请人路言康与被申请人顾怀福、杨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毕中民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一、二审法院仅依据顾怀福的口头陈述,认定本案欠款本金为7万元,证据不充分。路言康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爱琪
代理审判员 施正高
代理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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